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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信三雄新時代來了!NCC 通過遠傳併亞太、台灣大併台灣之星案

2023/01/18 15:48 文/記者劉惠琴

(圖中華、遠傳、亞太電信、台灣之星與記者劉惠琴攝;編輯合成)

國內兩大電信合併案,歷時將近一年審議,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(18日)宣佈,以附加附款核准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,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亞太電信。由於兩大合併案都有頻譜超額的狀況,NCC亦要求台灣大、遠傳電信需於明年6月30日前改正。另,雖NCC審議通過合併案,後續仍需經公平會審查的同意,才算正式合併。

NCC表示,由於電信產業技術演進迅速,通訊網路布建需要龐大投資成本,構成電信產業兼具高技術、高資本的產業獨特性;復以5G技術興起,其因網路佈建成本增加,對於資本需求更甚以往,因此,國際間電信事業透過合作或合併整合頻譜與網路資源、改善經營情況或提升網路涵蓋率,以發揮網路規模經濟之綜效,已成為全球行動通信產業發展趨勢之一。

在此情境下,國內電信事業亦如國外電信市場發展,發生整併現象,對此,NCC於2件合併案均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,考量資源合理分配、有助於產業發展、維護用戶權益、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因素進行審查,決定對2件合併申請案分別附加附款予以核准。

NCC有條件核准兩大電信合併案。(NCC提供)

對於外界所關心頻譜超額議題,依數位發展部(以下簡稱數位部)所提供聽證會鑑定意見指出,2件電信合併申請案均有超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上限情形。

NCC表示,考量資源合理分配、增進市場競爭、維護用戶權益及網路整併需求等因素,NCC與數位部共同研商,就頻率有效合理分配部分,予以附附款請業者應於113年6月30日期限內,採取下列方法之一,並經數位部核准,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:
(1)自主繳回超額頻寬;
(2)轉讓予非屬子公司、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;
(3)與非屬子公司、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。

NCC強調,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,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(數位部)核配,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,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,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停止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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