晴時多雲

已經加好友了,謝謝
歡迎加入【自由3C科技】
按個讚 心情好
已經按讚了,謝謝。

FB、YouTube 納入指定列管!NCC公布「數位中介服務法」草案 違法最高罰款1千萬

2022/06/29 19:04 文/記者劉惠琴

(圖/法新社)

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今(6/29)日,通過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(前身為《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》,之所以改名,主要為了突顯該草案,是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,致力於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,保障數位基本人權、促進資訊自由流通,建立自由、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。

NCC 進一步說明,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,涵蓋類別包括有:連線服務、快速存取服務及資訊儲存服務(包含線上平台及指定線上平台),並依其服務型態、規模等課予不同義務,以促進服務提供者的問責及資訊透明,並介接政府各部會的實體作用法,強化違法內容的處理。

此外,業者不論為境內、或境外,凡於我國提供服務,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,均須遵守相關義務。不過,若平台規模屬微小型的業者,則不適用該草案。

NCC公布「數位中介服務法」草案,主要規範對象涵蓋三大類別。(圖NCC提供)

至於「指定線上平台」業者的定義,NCC 表示,若該平台使用者在台灣市佔率達230萬人的規模,主管機關得公告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。例如:臉書、YouTube。

據草案內容資訊提到,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,若違反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、最高1000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, 限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。

NCC表示,針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,不會命令業者下架,而是由各該法規的主管機關,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,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,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,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。

NCC公布「數位中介服務法」草案。(圖NCC提供)

另外,鑑於網路服務型態及內容不斷演進,快速變化,礙難單靠法律能詳盡、即時處理。對此,NCC 指出,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預計規劃籌設一專責機構,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的協調平台,以確保政策有效執行。

為保障使用者權益,NCC強調,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亦要求線上平台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,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;另外,如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,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
針對規模較大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,該草案要求平台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,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,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、法遵與自律機制的落實。

NCC說明,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共計11章,包含:總則、維護資訊流通之基本原則、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、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一般義務、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、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、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、公私協力合作、專責機構、罰則及附則。後續並將辦理公開說明會及公聽會,以開放政府角度,廣納各界卓見。

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 點我下載APP  按我看活動辦法

看更多!加入3C科技粉絲團
網友回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