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圖/Pixabay)
愛爾蘭公民自由委員會(ICCL)公布一份報告指出,在美國,用戶的所在位置、網路使用行為等相關資料,平均一天內會被數位廣告商共享 747 次,而在歐洲則是 376 次。該組織也批評,這種情形幾乎可說是「世上最大的隱私侵犯」。
報告指出,由於採用即時出價的機制,Google 和微軟是前述情況的主要參與者。舉例而言,若一群用戶進入一個關於美國東岸景點介紹的網站,而該網站有與 Google 合作放置廣告,Google 的自動廣告軟體會即時讓有下廣告的廠商競價,並顯示廣告費出價最高的公司廣告,以接觸這批「可能對東岸旅遊」有興趣的目標客群。
不過,為了讓該系統能運作,Google 必須使用多項資料,包括用戶在該網站的行為、停留時間、現實世界中的位置。儘管廣告商不會知道用戶的身份和名字,但仍然能從瀏覽器收集各種個人資料,來建立一套完整的資料庫,包括用戶的種族、健康狀況和政治觀點,意即建立一個「除了名字以外的各種身份描述」。
愛爾蘭公民自由委員會也警告,因這份報告無法衡量 Amazon 和 Facebook 的數據,現實的情況無疑會比報告所稱的更嚴重。報告也稱,Google 允許多達 4,698 間公司,接收美國人的各項網路行為資料,而微軟則會向 1,647 家公司傳送數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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