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(2日)決議,台灣之星的8間企業客戶將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,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份查核,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,合計裁處罰鍰1,600萬,並須在1個月內提供改正報告,該案創下NCC開罰電信業者單一案件累計裁罰最高金額。
台灣之星發出聲明表示,對主管機關以未確定事實重罰深感不公,將會提出行政訴訟。
台灣之星表示,在疫情擴散期間,提供電商專案以滿足國內電商企業客戶申裝門號的需求,產品設計當時已為防範門號被不當使用,將語音發話及簡訊發送功能預設關閉,實已盡最大努力將電信門號被利用於電信詐欺的可能性降至最低,但最後被不肖業者利用,將門號運送至中國,這已超出台灣之星可控制範圍。
台灣之星在聲明中也說,主管機關NCC於本日記者會中,不斷強調公司員工與不法業者有勾串情事,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,台灣之星不曾接獲檢調機關通知員工涉入不法之事,故公司完全不知情,直至收到NCC來函才得知,且目前該案檢調單位仍在調查中,只能靜待司法調查結果,現NCC以未確定事實加重處罰,台灣之星認為有失公允,無法認同與接受,故將於收到NCC正式函文後,提出行政訴訟。
此案緣由112年初,羅男夥同張、林2男,以多間企業社名義,向台灣之星申請大量門號,約為2.4萬門門號,進而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號和犯罪斷點使用。經調查發現,台灣之星蔡姓業務員工跟羅男等人勾結,蔡姓員工利用職務之便,進而教導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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