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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慣例尊重市場機制 不宜管制網際網路互連

2012/10/17 10:58 中華電信

綜觀全世界各國監理機關的網際網路互連政策,均以「低度管制,高度商業協商,規模相當免費互連」為原則。針對網際網路互連市場機制是否失靈的判斷,歐盟委員會也有明確的評估準則。強制不對等互連的商業模式會讓小 ISP 免費享用大 ISP 業者的建設成果,影響整個網際網路產業健全發展與消費者權益。

放眼國際,目前有些國家與台灣類似,僅有一家第一級( Tier - 1 ) ISP 業者,例如荷蘭、瑞典、芬蘭、德國、法國、西班牙、迦納等,均未以立法方式規範 ISP 間的互連(註 1 )。另波蘭於 2009 年 11 月擬對其國內最大業者 TP 電信公司的網際網路互連進行管制,經歐盟委員會歷時二個月調查後,依四個理由予以否決: 1. 歐盟其他國家均未立法管制; 2. 波蘭其他 ISP 業者亦可透過轉訊 ( Transit ) 服務連結網際網路,與 TP 電信公司的直接互連並非必要; 3. 波蘭的消費者已因市場競爭而獲利,費率也持續降低,不需增加額外管制; 4. 將網際網路互連納入管制,會影響其他公司提供 Transit 服務,進而降低投資建設網路的意願(註 2 )。

有關市場機制是否失靈,應檢視互連業者間的價格協商,是否符合國際間公認的原則。例如,歐盟委員會評估市場機制是否失靈的準則為: 1. 訂價過高; 2. 拒絕接入網路; 3. 市場進入障礙; 4. 歧視性待遇(註 3 )。若以前述條件來衡量,目前台灣網際網路互連市場機制運作並未失靈,理由如下:

 1. 應無訂價過高: HiNet 雙方互連( Private Peering )資費由 NCC 列為批發價管制,迄今已調降為每 Mbps 每月 600 元,與購買連接至世界主要國家的 Transit 價格相比,約為連接到大陸的 1/3 ,便宜甚多。

2. 沒有拒絕接入網路:中華電信對於其他 ISP 業者的專用互連需求,一向採取開放且歡迎的立場,未曾拒絕其他業者接取 HiNet 網路。

 3. 應無市場進入障礙:對有心經營 ISP 的新進業者只要申請第二類電信執照獲得通過,便可加入電信市場。

 4. 沒有歧視性待遇:對所有業者的 Private Peering 價格皆統一以監理機關核定的批發價格辦理。

過去,中華電信遵循國家扶植 ISP 業者共同發展寬頻的政策,受台灣網路資訊中心( TWNIC )委託建置台灣網際網路交換中心( TWIX ),提供免費多方互連( Public Peering )頻寬,自 100 年 6 月起由 2Gbps 增加為 10Gbps , 101 年 1 月更提升為 15Gbps ,大幅提升 ISP 業者免費與 HiNet Public Peering 頻寬,降低 ISP 經營成本。中華電信願配合主管機關,將 TWIX 的維運交由他人負責;也同時強烈呼籲,不宜再加重網際網路互連的管制力度,而是順應世界潮流,回歸市場機制,才能有助於網際網路產業健全發展。

註 1 :資料來源: DrPeering, http://drpeering.net/FAQ/Who - are - the - Tier - 1 - ISPs.php 

註 2 :資料來源: EUROPA , http://europa.eu/rapid/press - release_IP - 10 - 1_en.htm?locale=en 

註 3 :資料來源: EUROPA, http://europa.eu/rapid/press - release_MEMO - 09 - 539_en.htm?locale=en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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